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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月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要点解析
e小方 2025-05-20 16:29 浏览579 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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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修改聚焦完善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标准,针对审查实践中亟待解决且意见较为成熟一致的内容开展。

修改草案要点如下

1、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目前仅要求填写第一发明人身份信息。

全文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要求填写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可能是为了明确发明人应为自然人的要求,以避免对人工智能的生命属性的争论。


2、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提交的专利请求书中的发明人身份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明确确定身份信息真实性的责任方。美国、日本和欧洲均由申请人对其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代理机构仅仅是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提交给专利局。在实务上代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核实有较大难度。


3、对于同日申请(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根据申请人在请求书中的声明认定同日申请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只有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该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授权。不接受“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


分析

【该条款修改的目的是节约审查资源以及减轻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在申请决策时应综合考量是否有必要一案双申】

对于同日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的申请(也即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作出说明的,原来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为: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一种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修改后,已经不接受第一种修改方式,也即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在申请时便需要明确:(1)是否需要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保护范围一致,也即,是否要一案两申;(2)在保护范围一致时,是选择实用新型还是选择发明。


4、创造性认定。

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未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通常不会给要求保护的发明带来创造性或提升该发明的创造性高度。

分析

【申请人期望通过堆叠特征以缩小独权保护范围而获得授权的做法不可取。对于具体技术特征带来的对应技术效果以及技术特征之间协同关系的描述变得更为重要。】


本次修改,主要包含两部分:

(1)增加了“整体”两个字: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2)删除了“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增加了“但是,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结合来看,第一部分修改维持了创造性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删除了后面的“整体”要求,避免重复,同时新增了对整体的限制:创造性判断中,判断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整体的一部分时,不考虑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未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5、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申请的相关内容。

(1)对于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相关申请,明确审查对象是申请文件;

(2)增加《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例如,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存在违反法律,违背公平正义、存在歧视偏见等情形的,则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分析

【在撰写说明书时,对于数据采集等应根据需要加上相关说明,例如获得用户许可后进行数据采集,符合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等。】

(3)明确了说明书满足公开充分的撰写要求和示例:

由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可能存在“黑匣子”问题,说明书需要披露足够的信息来达到充分公开的目的。

明确:如果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构建或训练,则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或连接关系,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参数等;如果涉及在具体领域或场景中应用人工智能模型或算法,则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或算法如何与具体领域或场景相结合,算法或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以表明其内在关联关系等内容。

增加是否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审查示例“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和“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

第九章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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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修改为“涉及人工智能等”;

人工智能中,在构建模型或者算法时,会涉及自然规律,如万有引力、热力学第一、第二定律等(以下简称规律);也可能会涉及“人为制定”的规则,如本次新增例2中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以行人的性别和年龄作为障碍物数据”,即为人为制定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那么,将可能包含规律与规则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统一为“涉及人工智能等”就更为合理,不再需要分成两类后再进行审查,也便于统一审查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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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智能有的模型中,输入信息与输出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清楚,以新增例18中深度学习用于船只数量图像识别为例,人工智能需要通过“船只图片数据集”来进行训练、学习,这需要大量的船只图片来训练,但该模型具体是如何训练出的,训练出的模型如何工作的,每个特征所起的作用是什么,因果关系并不清楚,也即该模型是个“黑匣子”,由于权利要求书仅记载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每个特征所起的作用并不一定能够推测出来,此时就需要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的技术效果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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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工智能中很可能包含规则,如新增例1中,其规则实质上是营销规则,为:根据顾客面部特征信息识别出的身份信息,帮助商家精准营销;根据什么营销实际上是人自行设定的,比如还可以根据人的身高、拥有财产的数额进行营销等,在这些人为制定的规则中,很可能涉及法律、伦理等问题,这是因为,人为规则实际上是人指导机器、通过机器进行行为的规则,而法律、道德的作用恰恰是规范人的行为,因此,这些人借助机器实现的行为就是法律道德所要规范的对象。


新增例1中,“将图像采集和人脸识别手段用于商场等经营场所进行床垫的精准营销,这明显不属于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此外,对顾客的面部信息进行采集并获取其身份信息是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未征得顾客个人同意。因此,该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


本处新增使用的是“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而不是新使用的“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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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专利申请撰写中,实际上是存在不清楚特征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可以参考化学,现在人工智能的模型也存在大量的这一类的问题,这一类的专利撰写需要注意输入、模型、输出的交代,因果则不需要说明,但这一类的专利最好像化学案例一样,注意实施例、技术效果的记载,具体可以参考本次新增例21。


6、新增: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保护客体的审查

不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仅仅涉及单纯的比特流,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单纯的比特流,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在数字视频编/解码的技术领域,如果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则由该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分析

【针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新增规定,明确涉及“比特流”的不被允许以及可被允许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2)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

如果涉及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保护主题,说明书还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分析

【对于涉及比特流的方法和介质权利要求,说明书中应有具体内容来支持】


(3)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包含由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撰写成方法、装置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

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一般以生成该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通过引用该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包括该方法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与之对应的存储方法、传输方法和/或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

分析

【明确涉及比特流的多种主题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关于“比特流”的这次修改可能是为了厘清“计算机程序”这一概念所做的尝试。

从举的例来看:计算机程序,实际上是算法、模型,是含有人类创造发明的,但是“比特流”则是人为规定的规则,可能是为了厘清这一区别。


信号(比特)本身是无意义的,是人约定后才能赋予其内容(含义、意义)的,那么,本次修改可能就是为了突出基于信号所携带的信息(内容)的发明(人的约定)是人为规则,不是专利保护客体,只有对信号以外的改进(生成、存储、传输)才是专利保护客体。


简单说,通信对人类是极为重要的,在通信中,分为载体以及信息内容两部分。信息内容通过载体进行传输,比如写信,字是载体,信的内容是由字通过约定的规则来体现(这一规则,如中文、英文等),同样的,“比特流”这一载体,通过约定的规则展示其内容。而本次修改可能就是为了区别“人为约定的规则”这一部分。

这一修改,可能争议会很大,建议在最后的修改版本确定后再进行学习。


7、关于无效请求

(1)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将不予受理,以避免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

(2)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中“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在理论与实践中普遍被理解为“理由和证据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仅对无效宣告的理由或证据在形式上作简单的调整与变换,但在法律事实上实质相同的情形,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制的范畴。

(3)新增内容“修改文本的提交”


明确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对于专利权人在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符合第4.6.3节规定的,本次修改明确,以专利权人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其他修改文本则视为放弃。这一修改旨在让双方当事人对审查文本的确定形成清晰预期。


8、关于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部分

(1)关于审查的顺序

在“一般原则”中增加“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

体现了“多轨制”审查模式,充分满足产业及申请人实际需求的按需审查理念。

(2)新增“快速审查”

明确了对于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快速审查相关流程的,可以快速审查。

(3)关于专利证书的构成

明确了对国际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或分案申请递交日时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4)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内容

明确复审程序中虽未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情形,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其中新理由或新证据是指这些理由或证据申请人在实审程序中没有提供,即该理由在驳回决定作出前未主张过,该证据在驳回决定作出前未提交过。基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做出了撤销驳回的复审决定。但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主张审查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驳,且合议组也仅基于违反法定程序撤销驳回的,不纳入新理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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