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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月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有关条款浅析
e小方 2025-07-24 15:42 浏览45 收藏0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新反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幅度较大,条文总数从33条增至41条,核心目标是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竞争乱象,强化平台责任,遏制“内卷式”竞争,并完善数据权益保护等规则。本文拟就此次修订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谈谈个人的理解,以就教于同行及专家。

一、新反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主要规制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该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几类。

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第二条所定义的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涵盖了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制止不正当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内容之一。因此,从广义的知识产权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完全归入知识产权法律的范畴。而根据狭义的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仅包括法律明确赋予排他性专有权的客体。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列举了七类知识产权:(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

在新反法所规定的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第七条(原反法第六条)规定了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第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只有这两条规定比较接近或可以归属于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而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与《民法典》所规定的七类知识产权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从狭义的知识产权来看,新反法中只有第七条和第十条可以算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鉴于新反法第七条是本次修订的重点,而第十条没有做修订。此外,关于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罚则也做了修订,因此,本文仅就新反法第七条和有关罚则的修订做简单介绍。

二、关于新反法第七条的修订

新反法第七条的修订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改变了第(二)项的表述,将“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改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这一修改只是使法条的行文更为简洁,修改后的“名称”应当指修改前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名称,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其二是增加了一些具体的混淆行为,这是修订的重点,下面做具体论述。

(一)增加了商业标识类型

在原反法第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数字经济时代新出现或者受关注的商业标识类型,即在第(二)项里增加了“网名”,在第(三)项里增加了“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原反法第六条的列举中虽然有多处“等”的表述,可以涵盖更多未列举的事项,但新反法将这些新的事项纳入,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便利性。

应当注意,在法律适用中,并非任何“网名”和“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都受到新反法的保护,它们必须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才属于不允许擅自使用的对象。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四条规定,“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是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在认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时,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二)新增关于商业标识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规定

在新增的第二款中,明确列举了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行为属于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混淆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该行为在《商标法》第58条和法释[2022]9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均有规定。此次修订把这种行为直接体现在新反法中,并不能算是新增内容,但它方便了新反法的适用,也有利于保持裁判的统一性。

关于此款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这里规定的是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不在此列。这种对注册商标保护的扩张,意味着即使某些商标未注册,但在市场经营中已经通过使用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他人也不能随意仿冒混淆,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这里的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还必须在客观上达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程度,才能构成混淆行为。

第三,即使企业名称的注册早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的使用也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不得故意突出使用名称中包含的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引发公众误认。

(三)新增关于违规使用搜索关键词行为的规定

新增加的第二款中列举了违规使用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即“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被明确界定为混淆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常有商家通过违规使用搜索关键词来进行网络“搭便车”。近年来,很多搜索引擎或电子商务平台推出竞价排名服务。商家向平台购买竞价排名服务,商家将关键词与其推广信息绑定。公众利用该关键词搜索相关信息时,商家的推广信息可以在搜索结果中获得较前的排位,从而增加商家的推广宣传效果。这种是一种市场行为,本来无可厚非。但是,有些商家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商业标识设置为自己的推广信息的关键词,以便提高曝光率。有的商家在自己的搜索结果链接的标题或网页中直接使用他人的上述关键词,这种行为被称为关键词的“显性使用”。“显性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属于新反法第七条第二款所明确禁止的行为。

与“显性使用”相对应的是“隐性使用”。所谓关键词的“隐性使用”,是指商家在竞价排名中将他人的商业标识作为自己推广信息的关键词,但在搜索结果链接的标题或网页中不显示该关键词,商家的推广信息仍会在搜索结果中获得靠前的位置。司法界曾对关键词的“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有过争议。

例如,“海亮案”的二审判决((2020)浙民终463号)认为,涉案关键词的“隐性使用”未妨碍对方的信息展示,也未导致公众误认,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该案的再审判决((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则认为,未经许可擅自将竞争对手的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进行使用的行为,即便是“隐性使用”,也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不仅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亦对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规制。

新反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关键词的“显性使用”才符合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而“隐性使用”则因缺少“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要件,而不构成该款规定的混淆行为。新反法生效后,法院是否仍会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尚不得而知。让我们拭目以待。

(四)新增帮助实施混淆行为的规定

增加的第三款规定,帮助行为也可以构成混淆行为。这款规定应该来自法释[2022]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中将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引致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要求按照教唆、帮助侵权的规定处理。这是在原反法没有规定帮助实施混淆行为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新反法第七条第三款明确将帮助实施混淆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填补了法律的漏洞,有利于新反法的完整、准确适用。

三、知识产权条款相关罚则的修订

新反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不正当竞争(包括混淆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做了调整,将原反法的先算受害人的侵权损失再算侵权人的获利的计算方式,调整为二者不分先后。这一调整可以让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增加了纠纷处理的灵活性。

新反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实施混淆行为之后加入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使其与实施混淆行为并列,接受同样的行政处罚。同款在“吊销营业执照”前加了“并处”二字,使罚则由原来的情节严重的单处吊销营业执照,改为“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反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销售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的,按照实施混淆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知情的销售者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款的规定来自法释[2022]9号第十四条。此处修订提高了规定的法律位阶,增强了规则的稳定性,同时也方便了法律的适用。

新反法第二十六条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罚则。正如前文所述,本次修订没有修改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但是加大了该行为的侵权责任,将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罚款下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四、结语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修订,扩大了保护范围,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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