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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月
全球视野下的商标未使用撤销制度:规则差异与实践指南
e小方 前天 浏览13 收藏1

在全球化商业环境中,商标作为企业品牌资产的核心,其 “注册与使用” 的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治理的关键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法律传统、市场需求及政策导向,构建了各具特色的商标未使用撤销制度(即类似中国 “撤三” 的制度)。了解这些制度差异,不仅能帮助企业规避海外商标运营风险,更能为跨境品牌布局提供精准的规则参考。本文将结合 2025 中国商标年会最新分享内容,从六大核心维度拆解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实践,为读者提供全景式认知。

一、受理机关:行政、准司法与司法的三重路径

商标未使用撤销申请的受理主体,直接决定了程序的效率、成本与对抗性,全球主要分为三类模式,不同模式对应着截然不同的操作逻辑:

(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高效低成本的主流选择

以欧盟(EUIPO)、英国(UKIPO)、韩国(KIPO)、日本(JPO)、土耳其为代表,这类地区将未使用撤销纳入行政程序,核心特点是 “书面审查为主、流程简化”。例如,欧盟和英国采用 “行政双回合制”,在程序初期就允许双方提交反驳证据,确保争议焦点快速聚焦;而韩国、日本、泰国则采用 “行政单回合制”,流程更短,通常 3-6 个月可出具官方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土耳其的制度转型:2024 年之前,土耳其未使用撤销需通过司法程序,耗时且成本高,2024 年改为行政受理后,流程周期从平均 18 个月缩短至 6 个月,官费成本降低约 40%,显著提升了制度效率。这类模式的共同优势是 “低成本 + 高效率”,无需复杂的法庭质证,适合大多数企业快速解决闲置商标清理问题。

(二)准司法(类诉讼)行政机关:高度诉讼化的 “美国特色”

美国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上诉委员会(TTAB)受理未使用撤销申请,程序设置完全参照法庭诉讼规则:从 “证据披露(Discovery)” 到 “庭审(Trial)”,再到 “听证会(Hearing)”,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证据规则和时限要求。这种模式的对抗性极强,仅 “证据披露” 阶段就可能耗时 6-12 个月,且律师费高昂(通常单案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从实践数据来看,1997 年至今,TTAB 针对未使用撤销作出 “实质性裁定” 的案件仅 230 件,绝大多数案件因注册人主动放弃或双方协商而终止。这一现象背后,除了程序成本高,还与美国独特的 “主动提交使用证据制度” 有关 —— 美国要求商标注册人每 10 年提交一次使用证据,大量未使用商标在该环节就被主动清理,无需进入撤销程序。

(三)司法机关:冗长昂贵的 “少数派” 选择

印度尼西亚、俄罗斯采用完全司法化的受理模式,未使用撤销申请必须直接向法院提起,程序复杂度和成本均居全球前列。以印度尼西亚为例,单案诉讼费用(含市场调查、律师代理费)普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且审理周期长达 2-3 年;俄罗斯则对材料要求极为严苛,申请人需提交自身资质证明、经营情况说明、撤销理由的详细论证等,仅文件认证环节就可能耗时 3 个月以上。

这类模式的核心问题是 “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导致大量闲置商标因 “撤销成本高于商标价值” 而无法被清理,反而影响了商标资源的流通效率。

二、请求人范围:“任何人” 与 “利害关系人” 的边界之争

请求人资格的设定,直接关系到未使用撤销制度的 “开放性”—— 是允许公众参与监督,还是仅限定于有直接利益关联的主体,不同国家的选择差异显著:

(一)“任何人” 模式:开放监督,降低启动门槛

韩国、日本、欧盟、英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地区采用这一模式,允许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提出撤销申请,无需证明自身与该商标存在商业利益关联。例如,欧盟某公益组织曾针对 100 件长期闲置的 “奢侈品商标” 批量提起撤销申请,最终成功释放 87 件商标资源,这类 “公益撤三” 案例在 “任何人” 模式下才能实现。

中国现行《商标法》也采用 “任何人” 模式,2025 年 4 月最新补正通知书进一步明确: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与撤销案件相关的新申请商标或驳回复审事项,只需提交 “承诺书”(承诺未隐瞒真实申请人及重要事实)即可启动程序,保持了制度的开放性。

(二)“利害关系人” 模式:限定关联,避免滥用

美国、印度尼西亚、巴西、俄罗斯、泰国则要求申请人必须是 “利害关系人”,通常包括:因该商标阻碍自身商标申请的 “冲突申请人”、正在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 “被诉侵权人”,以及商标被许可人、受让人等。大多数地区对 “利害关系人” 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 —— 申请人只需在申请书中陈述利害关系,无需提交证明材料;但如果注册人提出质疑,申请人需补充提交 “在先商标申请驳回通知”“商业合作协议” 等实质证据。

巴西等南美洲国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申请人需在申请时主动证明利害关系,例如提交 “在后近似商标因引证该商标被驳回的官方通知”,否则申请将直接被驳回。这种模式的核心目的是 “防止恶意骚扰性申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闲置商标的清理力度。

(三)特殊补充:审查机关依职权启动

美国是唯一允许审查机关(专利商标局)依职权启动未使用撤销的国家。2020 年,美国在《联邦法规汇编》中新增 37 CFR 2.92 条款,授权专利商标局对 “明显未使用” 的商标主动启动 “删除 / 重审程序”。不过从实践来看,该条款的执行频率极低,截至 2025 年,官方仅依职权启动过 12 件案件,主要针对 “注册后从未提交过使用证据” 且 “无任何商业活动记录” 的商标。

三、程序启动阶段的举证要求:申请人的 “初始责任” 轻重之分

在未使用撤销程序启动时,申请人需要提交多少证据才能 “立案”,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程序的启动难度。全球主要分为 “低举证门槛” 和 “高举证门槛” 两类:

(一)低举证门槛:仅需 “陈述”,无需实质证据

欧盟、英国、韩国、日本、巴西、美国、土耳其、俄罗斯等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一规则:申请人只需在申请书中陈述 “该商标在连续 X 年(通常 3 年或 5 年)内未使用”,无需附上市场调查、网络检索等实质证据,举证责任在申请提交后立即转移给商标注册人。例如,在欧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仅需包含 “商标注册号、核定商品 / 服务、未使用期间” 三项信息,即可被受理。

中国台湾地区在此基础上略有调整:申请人需提交初步证据(如网络检索截图),但审查标准极为宽松 —— 只要检索结果未显示该商标的使用记录,即可满足要求,无需专业市场调查报告。

美国的规则则更为特殊:申请阶段无需举证,但在后续程序中,申请人需承担 “最终举证责任”,即通过 “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证明 “商标未使用”,若无法证明,将承担败诉后果。

(二)高举证门槛:需提交正式调查证据

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越南、泰国属于这类 “严格派”。以印度尼西亚为例,申请人必须委托当地律师出具 “全面市场调查报告”,内容需涵盖 “商标注册人近 3 年的经营状况、该商标在主要销售渠道的使用记录、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度” 等,报告需经公证后提交,否则法院将直接驳回申请。

中国香港依据《商标规则》36 (2),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时一并提交 “经律师见证的市场调查报告”,报告中需包含消费者问卷、线下门店走访记录等;越南则要求申请人先向商标局申请 “使用调查报告”,只有在报告认定 “商标未使用” 时,才能提起撤销申请,仅这一前置环节就需 1-2 个月。

中国 2025 年的实践呈现 “举证门槛提升” 趋势:4 月以来的补正通知书明确要求申请人补充 “检索调查证据”,包括 “综合性网上平台(如电商平台)、行业性网站的检索截图”,若申请人与注册人地址在同一区域,还需提交 “实地调查证据”(如门店照片、周边商户访谈记录)。这一变化旨在减少 “盲目申请”,确保撤销理由的合理性。

四、商标使用证据的证明程度:从 “形式合规” 到 “实质有效”

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需要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被认可,是未使用撤销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不同国家对 “证明程度” 的要求差异,直接决定了注册人的举证难度:

(一)证据类型:全球通用的 “四大类”

无论哪个国家,有效的使用证据通常分为四类:

1. 销售证据:发票、订单、合同、报关单(跨境使用)、银行流水;

2. 宣传证据:带商标和日期的广告、展会资料、官网截图、社交媒体动态(如小红书笔记、大众点评评价);

3. 产品证据:带商标的商品照片、包装、标签;

4. 服务证据:服务场所照片、服务手册、客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绝大多数国家不要求证据进行公证,仅澳大利亚、泰国等少数地区要求将证据作为 “宣誓书附件”,由注册人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性。

(二)证明程度要求:从 “严格” 到 “灵活” 的梯度差异

1. 严格派:欧盟、英国、韩国、日本

欧盟和英国要求证据必须形成 “完整证据链”,体现 “使用的时间、地点、程度”—— 例如,仅提交一张产品包装照片不足以证明使用,需同时附上该包装对应的销售发票(显示日期和金额)、电商平台销售记录(显示销量和评价);韩国和日本则对证据的 “细节完整性” 要求极高,发票必须注明 “商标名称”,若仅标注 “产品型号”,即使能间接关联到商标,也可能不被认可。

2. 务实派:美国、俄罗斯、印尼

美国虽程序复杂,但对证据数量的要求更注重 “是否使用” 而非 “使用规模”,只要能证明 “商业规模的使用”(如单月销售额超过 1000 美元),即可满足要求,不苛求 “大规模宣传或高销量”;俄罗斯和印尼则允许 “合理的证据瑕疵”,例如,若注册人能证明 “因疫情导致销售中断,但已恢复生产”,即使部分证据缺失,也可能被认定为 “有效使用”。

3. 中间派:巴西、泰国、越南

这类国家要求 “一定数量和频率的证据”,但不苛求 “完美证据链”。例如,巴西允许注册人提交 “3-5 张不同时期的宣传海报”+“1 份年度销售合同” 作为核心证据,只要能体现 “持续使用” 的意图,即可认可;泰国则对 “服务类商标” 放宽要求,允许用 “客户评价截图”+“服务场所照片” 替代正式合同。

五、规费与费用转移:成本与风险的平衡机制

未使用撤销的 “金钱成本” 是企业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包括 “官费” 和 “后续费用转移规则”,不同国家的差异极大:

(一)官费水平:从 “百元级” 到 “十万元级”

全球官费可分为三个梯队:

1. 低成本梯队:中国(450-500 元)、越南(约 214.5 元)、泰国(约 236 元)、巴西(约 858 元),这类国家的官费仅为 “象征性收费”,旨在降低申请人的启动门槛;

2. 中等成本梯队:韩国(约 1300 元)、中国台湾(约 1600 元)、澳大利亚(约 1600 元)、中国香港(约 732 元)、英国(约 1920 元)、日本(约 2649 元),官费集中在 1000-3000 元区间,兼顾成本控制与程序严肃性;

3. 高成本梯队:土耳其(约 4890 元)、俄罗斯(约 4647 元)、美国(约 4380 元)、欧盟(约 5256 元),印度尼西亚则因需同时支付诉讼费和调查费,单案成本直接突破 10 万元。

(二)费用转移:“败诉方承担” vs “各自承担”

费用转移规则是遏制 “恶意申请” 的重要手段,全球主要有两种模式:

1. 败诉方承担原则:欧盟、英国、土耳其、澳大利亚、中国香港采用这一规则。例如,欧盟裁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 “官费 + 部分律师费”(通常为律师费的 50%-70%),且金额有固定上限(单案不超过 1 万欧元);英国则采用 “标尺费用(scale costs)”,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设定费用区间(如简单案件 2000-5000 英镑,复杂案件 5000-1.5 万英镑);土耳其的 “保证金制度” 更为特殊 —— 申请人需先缴纳约 4075 元人民币的保证金,若败诉,保证金直接支付给注册人,若胜诉则全额退还。

2. 各自承担原则:美国、中国、巴西、越南采用这一模式。美国仅在 “存在恶意、滥用程序” 等 “例外情形” 下,才裁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实践中这类案例占比不足 5%;中国目前暂无费用转移规则,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双方各自承担官费和律师费,这也导致部分企业滥用 “撤三” 程序干扰竞争对手经营 ——2025 年 5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针对一起 “明知商标已使用仍提起撤销” 的案件,作出 “不予受理” 决定,并明确指出申请人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六、企业跨境应对策略:基于制度差异的精准布局

面对全球差异显著的未使用撤销制度,企业需从 “预防” 和 “应对” 两个层面制定策略,避免商标权益受损:

(一)预防阶段:按地域留存证据,规避风险

1. 高要求地区(欧盟、日本、韩国):需建立 “证据链管理体系”,例如,每笔销售都需在发票中注明商标名称,宣传材料需标注发布日期和平台,确保 “销售 - 宣传 - 产品” 证据可相互印证;

2. 高成本地区(美国、印尼、俄罗斯):优先通过 “主动提交使用证据” 维持商标(如美国每 10 年提交一次使用证据),避免进入撤销程序;同时提前储备 “关键证据”,如与当地经销商的长期合作协议、海关出口记录等;

3. 中国及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关注 2025 年最新要求,定期(每 6 个月)进行网络检索和实地调查,留存 “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线下门店照片” 等,应对可能的补正要求。

(二)应对阶段:针对性制定答辩策略

1. 收到行政机关通知(如欧盟、中国):快速整理 “近 3 年的核心使用证据”,重点标注 “时间、商品 / 服务、使用场景”,若证据存在瑕疵(如发票未注商标),可补充提交 “客户证言”“行业协会证明” 等辅助证据;

2. 进入诉讼程序(如美国、印尼):立即委托当地律师,针对 “证据规则” 制定策略 —— 例如,美国 TTAB 程序中,需重点应对 “证据披露” 环节,避免因未及时提交证据而败诉;印尼则需提前准备 “市场调查报告的反驳意见”,指出对方调查的局限性(如样本量不足、调查区域不全面);

3. 遭遇恶意申请(全球通用):收集对方 “滥用程序” 的证据(如短期内多次针对同一主体提起撤销申请),在答辩中主张 “恶意”,若当地有费用转移规则(如欧盟、英国),可同时申请 “由对方承担律师费”,增加对方的违法成本。

结语

商标未使用撤销制度的全球差异,本质是 “市场监督需求” 与 “权利保护平衡” 的地域化体现 —— 有的国家侧重 “开放参与”,有的侧重 “程序严谨”,有的则侧重 “成本控制”。对于企业而言,没有 “最优” 的制度,只有 “最适配” 的应对策略。通过理解不同国家的规则逻辑,提前布局证据留存,精准制定应对方案,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守住品牌资产,让商标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 “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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