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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月
- 我司代理“aotomechanika”商标异议案胜诉

三友客户: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
本案代理人:高莎莎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审判结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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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兰克福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于2021年9月3日对本案被异议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aotomechanika”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减震器;汽车车轮毂;汽车底盘”等商品上。
异议人异议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是异议人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 2014年03月14日在中国第35类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是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实,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二十余件商标,主要涉及第7、11、12类等多个与汽车零部件相关的类别。除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韩国起亚自动车品牌“KIA”,美国男装品牌“Thom Browne”,德国精密机械及电器工程品牌“BOSCH”等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申请与他人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或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
部分商标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在案件审理中亦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企图,被异议人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被异议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其申请注册商标数量、类别明显超出市场主体的正常需求,且存在大量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完全相同之情形。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有一定独创性的“图片”仅有一个字母之差,被异议人未能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或说明其设计创意来源,亦未对其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品牌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与说明,其注册意图难谓正当。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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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大量囤积商标牟利的现象。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非正常申请,即利用我国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制度,大量申请注册,以谋取不当利益,是典型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与其他典型的大量恶意注册案件不同的是,本案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抢注的商标并非均是中国公众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大多均是尚未达到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新兴品牌,其抢注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但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与众多他人在先使用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数量之多、近似程度之高。
商标局异议部门在审理中通过关联案件审理结论等方法,及时发现具有一贯恶意的申请者,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