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 商标保护 > 信息详情
114月
我司代理“音乐气味 MUSIC SMELL”商标异议案胜诉
e小方 2023-04-11 06:26 浏览298 收藏5

三友客户: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本案代理人:孟如冰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审判结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image.png


01案情介绍

异议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对“香港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初审的第3类41346559号“音乐气味MUSIC SMELL”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主张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氣味圖書館”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异议理由2:被异议人申请商标数量超出一般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所需,被异议人具有抢注异议人及其他人的知名品牌、作品名称等恶意。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02国知局审理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但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不乏有与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素肌美”、“牛尔”、“果缤纷FRUIT FUN”、“蓝瑟LANCER”等。被异议人对其商标设计的创作来源、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意图未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超出一般市场主体的正常使用需求,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

此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03难点分析

被异议商标“音乐气味MUSIC SMELL”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氣味圖書館”虽均含有“气味”二字,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其他汉字构成、读音、含义均有所区别,如仅在异议理由中论述双方商标构成近似较难获得支持。

鉴于此,代理人对被异议人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包括:商标申请数量、时间跨度、类别覆盖范围等;

商标标识具体构成情况包括: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是否包含公共资源名称、知名企业名称、电商名称等;

被异议人在异议、评审、诉讼程序中是否曾被认定其申请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被异议人共申请一百余件商标,类别跨度极大,被异议人申请了“果缤纷”、“牛尔”等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曾在其他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认定其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商品或名人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代理人搜集了被异议人上述恶意注册申请证据并在理由书中进行罗列,最终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决定。

04典型意义

撰写案件前,需对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人申请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主要异议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条款。特别是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度不高,较难认定为近似商标的情况下,可考虑全面调查被异议人基本情况、申请行为及被异议人被他人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案件结果,并从中找到突破口。

本案被异议人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较为典型。在异议程序中,通过查询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考察在先商标知名度情况,能够及时发现、甄别具有抢注恶意的情形。

商标局认定本案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达到“大量”,对于“大量”并没有绝对量化的标准,也不应简单地从申请数量去判断,而应从申请商标的“量”与“质”等多个维度去考量、评价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本案中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数量并未达到特别巨大,但综合考虑其注册类别、数量,明显超出其自身的正常需求和经营能力,并且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证据及商标创作来源,其行为亦不属于为了开拓市场而进行的合理商标储备。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