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代理人:耿云峰、马超
本案客户:北京某公司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某公司(下称“请求人”)是一家化学品检测仪器生产商,2022年1月,请求人在日常专利监测中发现,某国内竞争对手将与请求人在先申请的201820575815.6号实用新型专利类似的技术方案申请了涉案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授权。
为了避免该竞争对手利用涉案专利对请求人的专利产品进行仿制,并避免受到该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指控,请求人委托我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以请求人所拥有的201820575815.6号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宣布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创性的规定而应予以全部无效。我司耿云峰律师和马超律师组建专案团队,针对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分析。我司代理人通过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发现该专利的说明书撰写存在重大缺陷,并因此调整了无效宣告的策略,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也作为主要的无效理由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判断是否能够实现应当针对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该技术手段无法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具体实施,则说明书的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为理由,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在申请时未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可能存在某些恶意竞争对手针对现有专利的某些术语进行规避性修改并以此申请新专利的情况。
因此,需要专利权人经常性地针对所持有专利的相关技术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监测,以避免竞争对手在其相应专利的基础上进行规避性撰写而使相似的技术方案进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授权后,依照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仿造。
在考虑利用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无效之前,应先对说明书的内容等进行检查,如果专利的说明书对于技术方案的具体细节并未进行清楚地说明,则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被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体实施,即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样专利权人就无法通过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方式来进行应对,从而增加了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本次无效宣告案的获胜,对于实用新型类专利无效宣告实务的策略、实用新型类专利的监控实践均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