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
- 商标保护
- 专利保护
- 商业竞争
- 143月
- 我司代理韩国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查处案胜诉

三友客户:韩国某公司
代理律师:白潇阳
审理机关:宁波市知识产权局
审判结果: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等
一 基本案情
请求人韩国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在平台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化妆品包装容器,因此委托三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三友代理律师对被控侵权主体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等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相关收货过程及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在聊天记录中,被请求人间接承认了其有制造行为。
二 争议焦点
1、6款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被请求方是否存在制造侵权行为。
三 审理机关观点
对于争议焦点1: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二者在整体结构、各组成部分的形状等设计上均基本一致,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涉案专利的盖子使用完全透明材料,被控侵权产品的盖子使用透明、半透明材料或不透明材料。对于盖子使用透明、半透明材料的被控侵权产品依然可以看出或隐约看出盖子里面的形状,该不同点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盖子使用不透明材料的被控侵权产品,该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近似,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争议焦点2:被请求方的经营范围包含:塑料制品、五金件、小家电、玻璃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被请求方在平台上大批量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可以合理推定被请求人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四 典型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凸显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重点在于整体视觉效果。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的某些细节与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差异,但如果这些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透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的产品内部结构,可能会被视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透明材料与不透明材料的替换,可能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裁决反映了在评判是否存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需将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全面的比较。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显著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
五 实践建议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注意其保护范围主要是整体视觉效果,应对设计进行全面和细致的考量。持有专利权的个人或企业应积极监控市场,对可能的侵权行为进行及时申诉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