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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月
讨论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实务工作的变化
e小方 2025-01-17 16:35 浏览346 收藏3

01 背景介绍

《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过第三次修改,在2024年1月20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到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的各个环节,这对于鼓励真实创新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在专利实务中,可能会出现被误判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的可能性。目前在专利申请的实操环节,允许专利申请人提交材料来进行解释,某些案件有可能会通过抗辩而进入正常的审理环节。

在以上场景下,若初审、实审环节存在驳回案件的情况,则势必会增加专利复审、乃至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而一旦诉讼双方各不相让,法院对此如何看待,也有待观察。

在专利无效中,可以预见选择《细则》第十一条作为无效理由,可能会变得更为常见,由此也会带来行政诉讼的业务机会。实际上,在2020年《专利法》修改之后,实务中已经有主动适用第二十条第一款“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无效理由的案件出现。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主动将细则第十一条作为新增的无效理由,实际上更加强化了该无效理由的适用可能性。

《专利法》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图1:细则法条变化(新增第十一条,其他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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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明显创造性的审查

传统认知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相对容易,因为它们只需要经过初步审查,授权概率较高。然而,随着我国每年专利申请量的迅猛增长、以及累计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非常可观的规模量级,专利流程部门也愈加鼓励和注重提质增效。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增加了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明显创造性的审查,即审查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增加了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明显区别的审查,即审查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明显创造性的审查一方面可能会降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率,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带来潜在的争议。

“明显创造性”的尺度不够明确。根据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规定:“有关创造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如果明显创造性的审查尺度参照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尺度,特别是在现有技术的领域、数量方面,相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能会更加严格。但实际案件的审查中,可能难以对此进行客观评价。


03 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提升与调整

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有所提高并将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本次《细则》修改第九十三条将发明专利的奖金标准由不少于3000元,提高到不少于4000元;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标准由不少于1000元提高到不少于1500元。因此,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金额,实际上有所增加。

《细则》第九十四条则修改了职务发明报酬的确定方式,即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合理的报酬。

而2015年修订并现行有效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面向的是“科技成果”,其内涵更为宽泛,其中第四十五条提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与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图2:技术转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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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专利保护期限计算的复杂性

2020年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种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情形,即审查延迟的期限补偿(实务中较为少见)、以及药品专利的期限补偿制度。本次《细则》新增“第五章:专利权期限补偿”对这两种期限补偿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1 在审查延迟的期限补偿(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方面

本次《细则》第七十七条提到:“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提到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以及不适用期限补偿的情形。


2 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atent Term Extension,PTE)方面

本次《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细化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八十条提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细则》中并未明确说明PTA和PTE是否可以同时享有。两种规则针对的程序不同,补偿的对象也不相同,PTA和PTE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因此,对于一项新药相关专利,医药企业可以基于专利审查授权过程中的延期申请PTA,同时还能基于药品审批过程对专利期的影响申请PTE,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该药品专利权期限。其次,《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只能对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PTA并未规定相关限制。

普通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周期较短,因此审查延迟的期限补偿(PTA)在实务中可能比较少见。但是,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由于其制度的特殊性,可能会比较常见,配合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对于药品相关专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05 发明与实用新型作为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基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文本,局部外观设计正式启动审查:在做专利布局时,通常建议企业在对同一技术主题申请专利时,尽量同日申请。因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应尽量同日递交,防止出现抵触申请的情况,导致专利有新创性的风险。

《专利法》修改之后,已经允许企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但因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配套的审查指南迟迟无法落地,导致大量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尽管已经提交但都处于停滞状态。

本次《细则》第三十五条提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本次《细则》修改第三十条提到:“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这为实务中的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绘制提供了指引。


06 电子送达与OA答复期的变化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最直接的表现是OA答复期限没有15天,对于代理师的OA答复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随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完善及实施,专利制度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优化和改进,将进一步提升专利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创新主体权益,促进创新发展,对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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