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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月
企业商标品牌管理与保护实务论坛之“商标使用风险防范”分享
e小方 2024-08-05 15:31 浏览407 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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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北京市知名商标与重点商标的保护工作,促进北京知名商标品牌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6月28日下午,由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北京商标协会主办,北京朝阳区506孵化器(朝阳区知识产权赋能站)承办,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协办企业之一的“企业商标品牌管理与保护实务论坛暨北京知名商标品牌与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培训”活动在朝阳区酒仙桥506创新园成功举办。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部长孙庆华在这次论坛上以“商标使用风险防范”为主题,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并列举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常见的一般违法行为与侵权行为。提醒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该增强商标使用风险意识,坚守诚信经营原则,确保商业行为合法合规,避免侵犯其他品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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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分享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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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商标法意义(商标性)的使用?

在商标法律体系中,“商标性使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这种使用方式直接关系到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商业价值,是商标法律保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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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并非一成不变地享有法律保护。商标权人需要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持续的商标性使用才能维持其注册状态。如果商标在注册后连续三年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真实的商标性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国知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强调了商标性使用在维持商标权有效性方面的重要性。

然而,并非所有对商标的使用行为都构成“商标性使用”。

例如,仅对外公布商标的注册信息或者声明某注册人对某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使用行为并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等。这些情形下的使用,无法为注册商标提供法律上的保护或维持其注册状态。

另一方面,非商标性的使用可能导致已经注册的商标丧失商标权或被通用化。

例如,“优盘”和“席梦思”原本都是注册商标,但由于长期被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失去了其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最终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成为了某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

相反,持续大量的进行商标性使用也有可能使原本缺乏显著性的商标通过这种使用行为获得商标权。

例如,“小罐茶”和“美颜相机”等商标,便是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使其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从而获得了显著性和商标权。

综上所述,商标性使用在取得商标权、维护商标权、防止商标被撤销或被通用化,以及增强商标显著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商标进行规范的商标性使用,通过持续、有效的使用来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并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品牌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二  哪些常见使用行为易构成商标一般违法?

商标一般违法,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但未直接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概念在法律实践中形成,旨在维护商标注册及使用环境的规范与秩序,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一般违法”中的“一般”是指违法的情形,并非指违法的情节,故“一般违法”不是与“严重违法”相对应的概念,而是与侵犯特定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相区分的概念。

根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此类违法行为涉及商标使用的多个方面,强制注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宣传、被许可人义务、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冒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及恶意申请等。以下通过案例列举几种常见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

1、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如“香烟/电子烟”类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电子烟等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例如,某烟草生产企业未经注册即生产销售香烟,即构成商标一般违法。

2、使用了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识,如违反《商标法》第10条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一系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了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图形、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红十字、红新月等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这些专用标志的;使用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负面影响标志的;使用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等。

若某企业在商标中使用了与上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元素,也同样构成商标一般违法。

例如,某企业将“中国红”字样作为商标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便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可能受到相应处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使商标获得了注册,若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会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做出无效宣告处理。若商标无效决定生效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仍可依据《商标法》52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例如,在央视315晚会上,“好土”鸡蛋事件被曝光,引发了社会对商标使用和虚假宣传的广泛关注。该事件不仅揭示了部分企业在土鸡蛋销售中存在的欺诈行为,还触及了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法律边界。“好土”作为“湖北XX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于鸡蛋类产品上。

然而,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却宣称其“好土”鸡蛋为散养鸡蛋,实际上却是笼养鸡所产。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尽管“好土”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肆意违法。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该商标作出了无效宣告处理。这意味着,商标成功注册后也并不是企业违法行为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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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但如果仅将“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记录”作为一种客观事实陈述,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例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进行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若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4、被许可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声明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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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注册商标为“spacer.gifimage.png”,而实际使用“image.png”,仅增加非显著性元素,未改变该商标显著特征,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6、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也是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违者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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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在注册商标“image.png”标志外围添加“雄霸电力XIONGBADIANLI”,并在右上角标明注册标记“?”,于2017年2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电开关等商品的标牌、合格证上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使用“image.png”商标一共签订7份购销合同,并已实际履行,经营额共计493568元,其中2017年5月21日之前发生的4份合同金额共计231968元。

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在注册商标上添加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和拼音,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改变后的商标为一件新商标,使用该商标时标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该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image.png在上述情形中需要特别注意第(六)种情形: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这种情况非常多见,很多企业名下有多件单一要素的商标,在组合使用的时候将多个要素组合为一件商标,仅标注了一个注册标记,这种行为同样属于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三 哪些常见使用行为易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权利方的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双方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双方在实际的商业环境中并存是否有导致混淆的可能性等。接下来通过几个案例从不同纬度阐述哪些使用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1、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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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尖X公司”拥有“果汁、水、蔬菜汁、非酒精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摇8下”注册商标权,自2012年起,原告委托食品公司加工“摇8下”系列饮料,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销售,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反馈。

原告发现“银X公司”在其生产的雀巢“雪咖慕思”咖啡饮料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艺术字体“摇8下”标识,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被告辩称其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而是对饮用方式“喝前摇晃8下”的描述性表达。

关于“摇8下”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摇8下”本身并非汉语中表达摇晃的常用词语,被诉侵权商品正面下方的“摇一摇”才是汉语中对摇晃的固有表达。被诉标识中的“8”显然有其特定含义,且被诉标识采用艺术字体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具有突出的识别效果。被诉标识突出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瓶盖以及宣传海报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使被诉侵权商品上同时标注了其他注册商标,也不影响被诉标识发挥其识别作用。被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并非出于描述商品特点和使用方式的善意、合理目的,而是具有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意图和效果。被告的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2、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而构成的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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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构成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导致混淆而发生的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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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后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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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典型的将自身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后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虽然并未对任何一件组合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但因组合后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四  结语

通过分享向大家介绍了商标性使用的重要性及其部分常见风险。商标作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承载着品牌的价值与承诺。正确使用商标,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对自身品牌形象的负责,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商标性使用的合规性,确保商标在传递品牌价值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长久的商业利益。每一次对商标的正确使用,都是对品牌的一次宣传,都是对企业形象的一次塑造,商标只有合规使用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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