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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专利实务分享(一):日本专利的类型及其特点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国内创新主体在海外申请专利的需求越来越多,本篇文章针对日本专利申请,从日本专利的类型及其特点、申请流程、以及实务特点等展开,分享给实务作业人员,为大家服务客户提供更多的思路。
一、概况
自1879 年起,日本政府开始建立专利制度;1885 年公布《专卖专利条例》;20 世纪 80 年代后频繁修改专利法,现在包括《日本专利法》、《日本实用新型法》、以及《日本外观设计法》。日本于 1886 年成立日本特许厅,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专利的申请工作。
日本的专利类型与中国的专利类型基本一致,但在具体的细节规定上还有一定的区别。日本专利类型主要包括发明专利(也称为特許)、实用新型专利(也称为実用新案)和外观设计专利(也称为意匠)。其中:
发明专利是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的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受《日本专利法》保护,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最多可申请延长5年。
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造,即指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受《日本实用新型法》保护,由于采用无实质审查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在申请日之后半年内可获得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物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它们的组合,通过眼睛给人以审美印象,物品“部分”的外观设计也属于一个“设计”,包括未在商品、建筑物和室内设计上记录或展示的图像,受到《日本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其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25年(特别强调,在2020年4月1日前申请的外观保护年限为授权后20年,但自2020年4月1日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为自申请日起25年)。
目前,为避免外国申请人因翻译错过时限日本专门设立了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以《巴黎公约》方式进入日本的专利,外文书面申请制度是希望获得专利的人可以随申请书附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外文文件和外文摘要的制度(日本特许法第36条之2第1款)。
也即,在日本提交专利申请可采用外文进行提交,不再限制仅采用日语进行提交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申请人想在日本获得专利保护,可考虑直接提交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其中,该外文申请可作为后续申请文本的修改依据。
需注意的是:针对外文译文的提交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1年4个月以内(若为分案申请时,提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另外,在收到尚未提交译文的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仍然可以提交译文;若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译文,则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以PCT方式进入日本的专利,自申请日起30个月内进入日本,其中针对译文可延长至32个月内提交。
从日本特許厅2023年年报中的数据来看,截止2022年,日本本国的专利申请量在小幅下降,PCT申请有小幅提升。
另外,从日本近十年的审查周期数据来看,最终审查意见(FA)的审查周期是10个月,案件授权周期是14.7个月。
二、日本专利特色:各类型专利的互换机制
1、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互换类型
1)发明可在申请日起9年6个月期限内;或者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0天内变更为实用新型;转换成功后,发明视为撤回,且权利要求书中需要删除相关方法类主题。
2)实用新型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变更为发明申请;或者实用新型被登记后也可以变更为发明申请。转换成功后,实用新型视为撤回(需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或他人申请了实用新型评价书,则需要在自己提出或者收到他人申请的通知的30天内提出转换)。
2、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外观设计申请
发明被驳回之后3个月之内可转换为外观设计申请;实用新型被授权或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转换为外观设计申请。
3、外观设计申请变更为发明或实用新型
自外观设计申请日起3年以内变更为发明申请;或自申请日起9年6个月内可转为实用新型申请。
日本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的费用,与中国采用固定收费制的实质审查费不同,在日本,实质审查费用由基本审查费用和权项审查费用组成,如果权利要求数量较多,那么相应的实质审查费用也会更高。
另外,在年费缴纳阶段,如果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某项权利要求对申请人来说不想保护,那么申请人可以考虑放弃对该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年费的缴纳。
三、日本实用新型制度的发展情况
从日本近20年的专利申请量趋势图看出,日本实用新型申请量自93年开始大幅下降,主要原因在于日本的实用新型在权利行使上会出现一些问题,日本申请人几乎都不采用,主要原因有三:
1、实用新型权人或专用实施人向对方寄送律师函时或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时,被规定有义务提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否则不能行使权利。
2、权利无效时的损害赔偿。技术得到肯定内容的评价书,也有必要充分注意,自己再进一步地进行专利调查等。因无效宣告请求被宣告无效时,实用新型权利人承担因诉讼给被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没有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类型变更受限。申请后3年以内,可以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若由第三人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即使是被无效宣告请求的,限在一定期限内也可以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若权利人自己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则不能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