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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月
申请商标和商标维权,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小方 2023-08-28 16:29 浏览608 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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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任何民事活动中都应秉承这一原则,商标获权维权也不例外。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是所有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承的诚实、善意、不欺诈、言行一致、信守诺言的法律原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

商事活动是民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作为商事活动核心要素、市场主体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其权利取得和维权行为同样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和修正草案中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使)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申请人和权利人实现依法获权和禁止权利滥用提供遵循和根本保障。

二、现行《商标法》制度设置和商标实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呈现

为了让诚实信用原则落到实处,避免因过于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不善用、不敢用的现象,《商标法》在制度设置上通过结合多种相关因素推定商标领域中哪些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而建立和完善具体规制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具体条文的释法说理,溯流从源,不难发现诚实信用原则是解决多种现实问题的理论基础和依托。

比如《指南》中对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范围的界定应当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等。

而对于另外一些商标争议解决条款,比如《商标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代表人、代理人抢注、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益的保护则是直接通过这些违法行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恶意来反映出其背离诚信原则的程度。

再比如基于禁止商标申请权滥用原则在《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其中的核心要件也是恶意,即商标“抢注人”的不正当目的,通常包括:转让牟利、搭便车或傍名牌、抢占公共标识资源等。

此外,在面对一些立法不能及时规制的热点、焦点问题时,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很好的解释和补充作用。

比如在商标实务中,为了及时制止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在异议申请程序中品牌方主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也逐渐获得了支持,但为了不与立法相冲突,国家知识产权局巧妙通过《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三十条中的兜底性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作为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既要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注重诚实信用原则,也要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专注品牌建设、管理和维护,通过扎实的专利技术、持续创新研发、完善生产工艺、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创造品牌价值,而不是滥用商标权利进行恶意诉讼、商标恶意维权,否则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近年的“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案。

作为该地理标志的商标权利人,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商标本身固有显著性较弱、知名度不高的情况下,非但没能通过积极使用、有效管理、优化品质、广泛宣传使品牌增值,反而利用诉讼方式迫使全国数百家餐饮店加盟会员,打着“维权”的幌子“收保护费”,偏离了诚信经营的本真。

三、《商标法》修正草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

《商标法》的历次修改也是在与时俱进中不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制度,具体体现在规制欺骗性商标注册申请、完善商标异议制度、加强未注册商标保护、促进商标使用、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等。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新一轮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工作,面向社会发布《商标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修订核心就是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力求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及后续严格的法律实施彻底解决多年来出现的行业痼疾、通病,要彻底解决商标抢注、囤积等问题。

涉及明确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情形及应负法律责任(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引入商标强制移转和公益诉讼制度(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系统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修改稿第九条),增加恶意诉讼反赔制度,明确商标权利行使边界(修改稿第八十四条)。加强商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修改稿八十七条),打击虚构、隐瞒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虽然《修订草案》中的条文最终是否能够真正进入新法仍未可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肃清恶意注册申请、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决心。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快速增长,新发展理念的深入贯彻,经济高速增长已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具体到商标领域,即是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衔接,兼顾传统领域和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激发创新活力;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引导商标申请人树立按需申请、真实使用、合理保护的正确商标注册和商标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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