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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月
- 我司代理“殴姆珑海联芯”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胜诉

我司客户:欧姆龙公司
代理律师:孟如冰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审判结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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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创立于1933年的欧姆龙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自动化控制及电子设备制造厂商,掌握着传感与控制核心技术。
近年来,欧姆龙公司发现在电商网站上有大量“殴姆珑海联芯”品牌智能手表销售情况。“殴姆珑海联芯”智能手表有测量血压、血氧、心率等板块,产品功能与“欧姆龙”类似,且此款产品在介绍页面故意放大“殴姆珑”三个汉字,造成部分消费者认为是“欧姆龙”生产的产品,对产品来源产生了混淆误认。
因此欧姆龙公司专程委托三友对第9类、第35类“殴姆珑海联芯”商标采取应对措施。
经过三友商标代理团队查证,深圳某公司(诉争商标申请人)多次申请与“欧姆龙”近似的标识,如“欧姆珑、鸥姆珑、殴姆珑”等,此种搭便车的行为未能得逞,上述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
其后,深圳某公司又在变形后的文字“殴姆珑”等标识后面加入其他汉字,如此一来既可让相关公众联想到申请人“欧姆龙”品牌,又可逃避审查中对其不利的因素。
鉴于此,三友代理人对深圳某公司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包括:商标申请数量、时间跨度、类别覆盖范围、商标标识具体构成情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经营情况等进行了充分调查。
经查询,深圳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天猫、京东平台开设多家电商店铺销售“殴姆珑海联芯”品牌智能手表在实际使用时故意放大前面三个汉字图片,且前三个汉字底色为红色,十分醒目,与欧姆龙公司核心商标“欧姆龙”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上极为近似。众多消费者已经将争议商标“殴姆珑海联芯”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欧姆龙”混淆。
网络上的信息都是不断更新的,因此对网络证据的收集保全都必须及时进行。为防止深圳某公司修改商品销售信息或删除负面评论,三友代理人第一时间将深圳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电商店铺销售页面、消费者商品评价等信息进行网页公证,更加有利于证明深某公司搭便车之恶意。
此外,三友代理人还在企查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对深圳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此公司除在商标申请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外,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也夸大宣传,还因此遭受了行政处罚。
三友代理人搜集了大量深圳某公司恶意注册申请的事实与证据,并在理由书中进行了详细陈述。
综上,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争议商标“殴姆海联芯”不予注册。最终商标局支持了欧姆龙公司的异议、无效宣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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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深圳某公司名下商标仅20件,虽然诉争商标“殴姆珑海联芯”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与“欧姆龙”近似度并不高,但经过对深圳某公司的调查发现其除抄袭、摹仿“欧姆龙”知名商标外,还存在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广告违法行为等多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通过全面分析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某公司的主观意图等,达到了制止傍名牌,全面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之目的。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针对恶意傍靠他人名牌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持严厉打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