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万瑞观点 > 信息详情
295月
米泰律师受邀快消品知识产权服务大会分享驰名商标保护经验
e小方 16小时前 浏览4 收藏0

image.png

近日,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第四届快消品知识产权服务大会圆满落幕。三友已连续四年受邀出席此项盛会,积极参与快消品行业知识产权专业交流,持续输出法律服务经验,助力快消品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提质升级、创新发展。


本次大会聚焦快消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痛点与合规难点,会上三友米泰律师受邀围绕“‘按需认定’原则下的驰名商标保护实务要点”发表了分享,分析了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行业现状与裁判争议,并结合司法实践为品牌权利人梳理落地性极强的商标维权策略。

image.png

演讲内容概括

演讲阐释了商标保护的底层逻辑,即普通注册商标依托混淆理论,仅保护相同、类似商品,杜绝消费者商品来源混淆,而驰名商标突破传统规则,建立反淡化保护机制,通过规制商标弱化、丑化、商誉搭便车三类行为,守护品牌显著性与市场声誉,不以消费者混淆为侵权认定前提。


国内驰名商标制度曾出现认定泛滥、适用异化的问题,司法领域确立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按需认定三大规制原则,其中按需认定原则是司法争议核心,法院需要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进行判断,即认定驰名是否是解决争议的必要条件,这也是当前驰名商标认定严苛的关键原因。

image.png


米律师结合大量司法判例,梳理出了四大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

司法裁判为规避驰名商标认定,大幅突破商品区分表分类标准;

企业主营驰名商标与防御性商标作为权利基础的裁判分歧;

驰名商标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逻辑衔接不一致;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边界界定标准模糊,类案裁判结果存在差异。

image.png


基于前述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与裁判规则,米律师针对商标权利人给出了维权思路:

模仿自由是竞争自由的重要内容,商标侵权判定需兼顾品牌权利保护与市场竞争平衡。

权利人需重点佐证案件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证明侵权行为对品牌商誉的损害。商标自身显著性、市场知名度直接决定跨类保护范围。

商标权利人需完善知名度、受众重合度、商品关联度、品牌受损后果等相关证据,全方位夯实自身维权依据。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