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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月
打击恶意抢注: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应对秘籍与案例解析
e小方 前天 浏览30 收藏2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里,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品牌形象与市场价值。然而,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其中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更是让不少企业头疼不已。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天,咱们就来深入聊聊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判定标准以及应对策略,结合案例,为大家呈上一份实用的“维权指南”。


一、特定关系人抢注的法律依据 

    聚焦《商标法》第15条第2款   

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15条,该条款分为两款,共同对特定关系人之间的抢注行为进行规制。


第1款主要针对代理人、代表人这一特定关系。而第2款则是本次探讨的重点,它规制的是除代理、代表关系外,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实施抢注的行为。可以明显看出,第2款是对第1款的补充,极大地扩大了“特定关系”的涵盖范围。在实际案件处理中,我们可以根据案件双方的具体关系,灵活选择适用相应的条款。


《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的适用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在先使用和特定关系。本次我们重点聚焦“特定关系”的判定与适用。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常见的特定关系包括以下两类:

1.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像商业买卖、委托加工、加盟、投资等关系都属于此类;

2.其他关系:例如亲属关系、隶属关系等。

此外,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除代理、代表关系外,其他能够知晓他人商标且应予主动避让的关系,均属于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而抢注的,都在该条款的规制范围内。


二、案例解析 

 特定关系的司法判定标准

在实践中,特定关系的判定可分为“直接业务往来关系”和“间接业务往来关系”两种情形。其中,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案情更为复杂,对证据的要求也更高。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详细分析。


(一)直接业务往来关系:证据易留存,判断难度低

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抢注案件,由于双方存在直接交流,证据通常更容易留存,判定标准相对简单。下面为大家分享两个典型案例:


例1 劳动关系下的抢注

被申请人曾担任申请人公司的销售岗位,在明知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抢注行为。


关键证据方面,申请人提交了劳动仲裁调解书、公司内部邮件等,这些证据直接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结果,审理机关认定双方构成《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关系,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例2 合作洽谈中的抢注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曾假意洽谈合作,在洽谈期间,双方就争议商标相关信息进行了沟通。而且双方为同一地域的同行从业者,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关键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直接证明了业务往来关系的存在。审理机关认定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商标并利用特定关系抢注,依据《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总结:在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案件中,在先使用人只需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其他商业关系,再结合在先使用证据,就有很大概率能认定构成特定关系人抢注。此类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相对简单,举证难度较低。


(二)间接业务往来关系:需打通关联证据,综合判定

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案件中,双方通常通过第三方、第四方等主体建立关联,案情更加复杂,需要综合全案证据甚至关联案件信息进行判定。下面为大家分享两个典型案例:


例3 关联公司传递下的抢注

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人)及其母公司,与被申请人(抢注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间接业务往来。具体来说,申请人的母公司曾与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存在经销关系,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围绕申请人的商号及品牌抢注了多枚商标。


关键证据方面,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在先申请证明、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双方商标标识近似的比对材料、经营范围重合(均含润滑油销售)的证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抄袭其他品牌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重复抢注申请人系列商标的证据。


审理要点在于,审理机关未局限于单个案件的证据,而是打通8件系列案件的共性,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①申请人商标在先申请;②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存在关联关系;③双方商标近似、经营范围重合;④被申请人存在重复抢注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最终结果,审理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构成《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关系,推定其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最终裁定8件争议商标均予以无效宣告。


例4 多程序推进的间接抢注

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抢注人)、商标原始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业务员存在间接关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知晓其未注册商标并抢注。


关键证据方面,案件推进至行政诉讼一审阶段,申请人提交了关键证据——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业务员的邮件往来记录,邮件中提及了争议商标;而且被申请人当庭自认与申请人存在商业磋商行为(未形成正式合作)。


审理过程如下:

1.无效宣告阶段:审查员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2.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结合邮件证据及被申请人自认,认定双方构成《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关系,裁定争议商标无效。

3.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商业磋商行为发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驳回被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国知局重新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总结:若异议、无效程序未能成功,我们可以尝试推进行政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时会更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而且在诉讼阶段可能会挖掘到关键证据,为维权提供新的路径。对于核心商标,建议在前期程序失败后继续推进后续程序,不放过任何细节证据。


三、法条组合适用 

 特定关系主张不被认可时的应对

若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特定关系的判定,我们可以将《商标法》第15条第2款与其他法条组合适用。此时,虽然关于特定关系的举证不能直接成立,但可以帮助审查员形成心证,有利于其他法条的认定。下面为大家分享几个组合适用案例。


例5 第15条第2款+第30条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双方终止业务合作前,明知其在先商标而抢注。申请人同时主张《商标法》第30条(在先权利),但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与争议商标部分指定商品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类似商品。


审理要点在于,审查员综合考量了两方面因素:①双方曾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且所属国别相同,推定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商标;②双方指定商品在实际生产销售中关联性极高,构成类似商品。


结果,审查员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30条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例6 第15条第2款+第44条第1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营地址相邻,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与己方离职员工合谋抢注商标,但证据力度不足。


关键证据方面,申请人提交了双方存在关联性的初步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的恶意证据——短时间内围绕申请人商标抢注6件商标、向申请人发送律师函(推断其知晓申请人商标)。


审理要点在于,审查员综合考量双方关联性及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认为其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结果,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总结:即使特定关系的证据不足,我们仍应积极举证。相关证据可以帮助审查员推定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形成有利心证,为其他法条的适用奠定基础。


四、应对策略总结 

 全方位守护商标权益

结合上述案例,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下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核心应对策略:


01 提前布局,源头规避

建议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尽早申请商标,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留存商业往来、交易凭证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02 全面取证,细节为王

当商标被特定关系人抢注后,主张《商标法》第15条第2款时,要尽可能搜集全面的证据,如合同、邮件、聊天记录、劳动关系证明等。即使单个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仍有可能证明特定关系存在。


03 法条组合,灵活适用

若特定关系主张不被认可,可结合《商标法》第30条(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第44条第1款(恶意抢注)等法条组合适用。积极提交特定关系相关证据,助力审查员形成心证。


04 多程序推进,多手段取证

程序上:异议、无效程序失败后,对于核心商标,建议推进行政诉讼等后续程序。


取证上:现有证据不足时,可尝试实地调查(如走访抢注人工厂、查看生产资料等),或与抢注人沟通(电话、微信等),挖掘对方漏洞,获取有利证据。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大家在面对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时,更加从容地应对,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路上,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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