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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撤三”:形式审查新规与恶意治理全解析

在商标领域,“撤三” 制度(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是清理闲置商标、激活资源的关键举措。然而,随着实践发展,“撤三” 申请中的形式合规问题与恶意滥用现象逐渐凸显。2025 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修订审查要求、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 “撤三” 程序。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实务要点,带您全面了解 “撤三” 形式审查新规、恶意撤三治理措施及制度背后的立法逻辑,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指引。
一、“撤三” 形式审查:从 “简单说明” 到 “证据导向” 的升级
“撤三” 形式审查是行政机关对申请文件的首轮把关,核心是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与基本要求。近年来,审查标准逐步细化,尤其是 2023 年至 2025 年的修订,显著提升了对申请文件的规范性要求。
(一)法定基础要求:《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核心框架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第五部分规定,“撤三” 申请需满足四大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 信息一致性:申请书填写的商标注册人、注册号、商标标识、核定类别、撤销商品 / 服务项目,必须与商标局档案记录完全一致。例如,若商标档案中注册人名称为 “北京 XX 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书误写为 “北京 XX 技术有限公司”,将直接不符合形式要求;
2. 商标有效性:被申请撤销的商标需为有效注册商标,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已满三年。若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异议复审中或已被注销,则无法启动 “撤三”;
3. 理由与证据完整性:需明确列明 “连续三年不使用” 的具体理由,并附上初步调查证据。这一要求打破了早期 “仅说明情况即可” 的宽松模式,倒逼申请人进行前期调研;
4. 代理文件合规性: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时,商标代理委托书需符合格式要求(如载明代理权限、加盖公章),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需真实有效。
(二)2023-2025 年审查新变化:三大关键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3 年 3 月、2025 年 7 月两次修订 “撤三” 申请文件要求,核心变化集中在三方面:
1. 明确初步调查证据范围
2023 年修订首次界定 “初步调查证据” 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注册人基础信息:经营范围、经营状态(如是否存续、注销);
(2)多渠道调查记录:注册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淘宝、京东等)的检索截图,线下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调查照片或视频;
(3)行业适配证据:结合行业特点补充调查(如餐饮类商标需检索大众点评、美团,服装类商标需检索小红书、抖音电商)。
这意味着申请人不能再 “凭空主张” 商标未使用,必须提供客观线索佐证。
2. 新增诚信承诺要求
2025 年 7 月启用的新版申请书式中,明确要求申请人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初步调查未发现申请撤销商标在市场使用,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这一承诺并非形式要求 —— 若后续发现申请人隐瞒商标已使用事实,其申请可能被认定为 “恶意”,面临不予受理。
3. 强化补正审查的针对性
审查员若发现申请文件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补充”(如证据未标注检索时间、未说明与被撤商标的关联),会出具补正通知。补正需重点关注四类问题:
(1)市场调查分析:需结合注册人经营范围综合判断(如注册人主营 “办公用品”,却仅提供食品类平台检索记录,需补充说明理由);
(2)个体工商户调查: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难核实的情况,需标注 “注册人 + 区域”(如 “张三(上海浦东)”),提高调查精准度;
(3)证据关联性:线上店铺截图需清晰显示商标标识,并注明 “该截图中使用的商标与被撤销商标一致”;
(4)重复撤三说明:若同一商标已被他人申请 “撤三” 且在审,需说明重复申请的正当理由(如补充了新的未使用证据),否则可能被驳回。
(三)审查效果:申请规范度显著提升
新规实施后,“撤三” 申请的合规性明显改善。2025 年 1-7 月数据显示:
(1)撤三申请量 127128 件,同比减少 3.17%,盲目申请现象减少;
(2) 形式审查补正率从 4 月的 38.55% 降至 6 月的 6.88%,申请人前期准备更充分;
(3)主动撤回申请 2727 件(4-7 月达 2113 件),部分申请人在补正阶段发现证据不足,主动放弃申请,减少行政资源浪费。
二、恶意撤三治理:精准打击 “滥用程序” 行为
《商标法》未限制 “撤三” 申请人主体资格,这一开放性设计为公众监督闲置商标提供了便利,但也被部分主体滥用 —— 以不正当竞争、索要 “赎金” 为目的,恶意提起 “撤三” 申请,增加合法商标权人的维护成本。202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项治理,成效显著。
(一)恶意撤三的五大典型情形
审查实践中,以下行为被明确认定为 “恶意”,将受到严格规制:
1. 批量申请扰序:申请人长期、大量针对不同主体的注册商标提 “撤三”,超出 “清理闲置商标” 的合理范畴。例如,某自然人在半年内针对 200 余家企业的 300 余件商标提 “撤三”,且未提供有效调查证据,被认定为恶意;
2. 明知已使用仍申请:申请人知晓他人商标已实际使用(如通过电商平台、展会宣传得知),仍以 “未使用” 为由提 “撤三”。例如,某公司明知竞争对手的商标在京东有持续销售记录,仍恶意申请 “撤三”,意图干扰对方经营;
3. 反复申请缠诉:对同一商标多次提起 “撤三”,即使前次申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仍无新证据再次申请,增加商标权人答辩成本。例如,某主体对同一枚商标在 1 年内连续 3 次提 “撤三”,均未补充新证据,被判定为滥用程序;
4. 代理机构冲突代理:代理机构曾协助委托人申请某商标,后又代理他人对该商标提 “撤三”,违背诚信原则。例如,A 代理机构帮甲公司注册 “XX” 商标,半年后又代理乙公司对 “XX” 商标提 “撤三”,被移送监管;
5. 其他不正当目的:如以 “撤三” 为要挟,向商标权人索要 “授权费”“转让费”,或为扫除自身商标注册障碍(如引证该商标被驳回后,恶意提 “撤三”)。
(二)2025 年治理成果:多维度打击恶意行为
2025 年 1-7 月,商标局通过 “不予受理 + 线索移送 + 规范引导”,形成治理合力:
1. 不予受理恶意申请:共不予受理撤三申请 6736 件,其中 841 件为明确认定的恶意申请,同比增长 58.91%。例如,对 “批量申请且无证据” 的 7 家代理机构、2 名自然人涉及的 440 余件 “撤三” 申请,全部不予受理;
2. 移送违规线索:针对代理机构伪造申请人身份证明、冲突代理等行为,将线索移送监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3. 引导主动纠错:通过补正通知提示申请人 “证据不足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推动 2727 件申请主动撤回,减少后续争议。
(三)治理的核心逻辑:平衡 “监督” 与 “保护”
恶意撤三治理并非限制 “撤三” 制度功能,而是回归其立法本意 —— 既要清理闲置商标,也要保护合法商标权人的利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防止不适当地扩张撤销注册商标的范围,避免撤销注册商标的随意性。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
三、制度背后的立法逻辑:从历史演进看 “撤三” 的价值平衡
“撤三” 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其规则设计始终围绕 “鼓励使用、维护公平” 的核心,通过多次修订实现 “注册主义” 与 “使用主义” 的平衡。
(一)历史演进:四次关键修订的核心变化
修订时间 核心调整内容 立法意图
1993 年 新增 “申请人需说明有关情况”,缩短注册人答辩时间至 3 个月 提高程序效率,避免申请人 “空泛主张”
2001 年 明确注册人需提交 “使用证据或不使用正当理由”,引入 “正当理由” 条款 强化对注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因客观障碍丧失商标权
2013 年 新增 “无正当理由” 作为 “撤三” 前提,细化正当理由范围(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 进一步限定 “撤三” 适用范围,防止滥用;明确 “象征性使用” 不被认可
2023-2025 年 要求申请人提交初步调查证据,新增诚信承诺,治理恶意申请 规范申请行为,打击滥用程序,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从演进可见,“撤三” 制度逐步从 “侧重清理闲置” 向 “兼顾保护合法使用” 转变,尤其 2025 年新规通过 “申请人初步举证”,缓解了注册人 “被动答辩” 的压力,减少了恶意申请对正常经营的干扰。
(二)核心争议与司法共识:两大关键问题的解决
1. “一事不再理” 的适用
实践中,同一商标被多次申请 “撤三” 的问题曾引发争议。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商标法理解与适用》中的解读:“‘连续三年’指自申请之日向前推算三年,若前次‘撤三’已认定商标在某三年期内使用,新申请需针对新的三年期,否则构成重复申请”。例如,2023 年针对 “2020-2023 年” 提 “撤三” 被驳回,2025 年可针对 “2022-2025 年” 再次申请,但需提供新的未使用证据。
2. 举证责任的分配
《商标法》将 “证明商标已使用” 的责任分配给注册人,原因在于 “不使用是不作为状态,申请人举证困难”。但 2025 年新规要求申请人提交 “初步调查证据”,并非转移举证责任,而是通过 “前期筛查” 减少无依据申请 —— 注册人仍需提交完整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材料)证明真实使用,申请人的初步证据仅作为启动程序的基础。
(三)立法精神:诚实信用与促进使用的双重导向
商标法的核心价值在于 “促进商标实际使用”,正如知识产权专家孔祥俊在《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中所述:“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是确保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2025 年新规与恶意治理措施,正是这一精神的体现:
1. 对申请人:通过 “初步举证 + 诚信承诺”,倒逼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 “投机取巧”;
2. 对注册人:通过打击恶意申请,保护其合法使用的商标权益,鼓励持续投入市场使用;
3. 对市场:清理真正的 “僵尸商标”,释放优质资源,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市场主体应对指南:申请与防御的实用建议
无论是计划申请 “撤三” 的主体,还是面临 “撤三” 的商标权人,都需结合新规要求做好准备,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承担风险。
(一)申请人:申请 “撤三” 需做好三件事
1. 全面前期调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注册人经营状态)、电商平台(查销售记录)、线下走访(查实体店使用)等渠道,收集 “商标未使用” 的初步证据,确保证据与被撤商标、核定类别直接关联;
2. 规范文件准备:按新版申请书式填写,明确 “未使用期间”(如 “2022 年 5 月 - 2025 年 5 月”),附上证据清单(注明证据来源、形成时间),签署诚信承诺;
3. 避免恶意情形:不针对 “已发现使用痕迹” 的商标提申请,不批量申请无关联商标,代理机构不从事冲突代理,避免被认定为恶意。
(二)商标权人:防御 “撤三” 需做好四方面
1. 日常留存使用证据:定期保存带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注明商标名称)、宣传材料(官网截图、广告投放记录)、产品包装等,确保证据能体现 “使用时间、商品 / 服务、公开性”;
2. 及时答辩与补正:收到 “撤三” 通知后,在 2 个月答辩期内提交完整证据,若证据存在瑕疵(如发票未注商标),需补充说明(如提供对应的物流记录佐证);
3. 警惕恶意申请信号:若竞争对手突然注册近似商标、频繁询价 “商标转让”,或收到无依据的 “撤三” 申请,需及时收集对方恶意证据(如多次针对同类商标提 “撤三” 的记录),向商标局说明情况;
4. 善用 “正当理由”:若因不可抗力(如疫情停产)、政策限制(如行业管控)未使用商标,需提交相关证明(如政府通知、疫情停工证明),主张 “正当理由” 以维持商标权。
结语
2025 年 “撤三” 形式审查新规与恶意治理措施,标志着我国商标制度从 “重注册” 向 “重使用”“重诚信” 的进一步迈进。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理解新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既是避免程序风险的必要举措,也是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未来,随着 “撤三” 制度的持续优化,将更精准地清理闲置商标、保护合法使用,为商标品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