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要开始了,虽然这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但它对考生的综合能力、细心程度要求都很高。混迹于知产圈儿多年的“老江湖”都未必能全部答对!
以下都是精选历年的法考知产相关题,快来测一测你是否能做一个合格的知产法律人!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合理使用外,其他临摹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图书的作者没有出租权,因此没有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出租权,因此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是机械表演权。
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此时应当经过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丁所得到的只是书稿的所有权,并未获得发表权,发表权的获得是要通过授权的,而且需要签合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者又无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作品的发表首先考虑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然后才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因为专利公开了,“偷”起来容易,所以,侧重保护一下善意购买人;而技术秘密没公开,“偷”起来相对而言不容易,所以必须侧重保护一下技术的主人。?




虽然《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善意侵权行为,善意侵权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甲乙的商标转让合同已经履行,甲已获得了5万元的转让费,无需向乙返还。?




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把商标中文和图形单独申请注册,然后把这两个商标组合在一起放在包装上使用是很常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如果你都答对了,那真不愧为知产界的行家;
如果你还差的不少,那也不要灰心,也有考得不好,业务能力来弥补的实践型人才么!
不要放弃在学习知识道路上的脚步才是最重要的!